
一、田螺放生有灵性
1、青岛市佛教协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
2、大菩文化山东讯5月26日上午,青岛市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在青岛湛山寺举行,市佛教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青岛市佛教协会会长心见法师主持会议。
3、心见法师通报青岛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精神,传达山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清宪在青岛市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带领大家共同学习青岛市市长孟凡利在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还就《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青岛市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活动24条指引》进行集中研学,对全市佛教活动场所
4、会议要求,各佛教活动场所要认真组织学习市
5、,严格落实《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青岛市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活动24条指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青岛市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贡献佛教界的力量。
6、全市宗教活动场所互观互学互鉴活动
7、会议结束后,青岛市佛教协会参加青岛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全市宗教活动场所互观互学互鉴活动,现场观摩李沧区王家下河基督教堂,并与青岛市道教协会、市基督教两会友好交流,共同就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和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活动等内容进行积极探讨。
8、合卢寺方丈悟实大和尚介绍开展“四进”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9、大菩文化山东讯8月13日,青岛市佛教协会一行11人在青岛市委统战部七处副处长刘亚、青岛市佛教协会副会长王圣瑛、副会长妙智法师、秘书长程丕忠的带领下前往烟台合卢寺,就“四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合卢寺方丈悟实大和尚热情接待了调研组,并陪同参观了寺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寺院的成果展示,介绍了开展“四进”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10、下午,双方在烟台市福山区佛教协会会议室进行了友好交流。烟台市福山区民宗局副局长刘庆鹏、烟台市佛教协会副会长王胜田等陪同参加了上述活动。
二、民间放生是属于法布施还是无畏布施
1、调研组表示,合卢寺与青岛佛教和各位寺院住持法缘深厚、法谊绵长,特别是落实“四进”活动和规范化管理要求等工作都可以相互借鉴,共同成长。
2、保护好湿地就是保护好城市的‘肾脏’。8月28日,青岛政务网发布关于《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了对开发利用和保护湿地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12类在湿地管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3、湿地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
4、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湿地的概念,按其描述,湿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5、在湿地保护方面,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同时,湿地管护区内禁止12类行为。(详见右上图)
6、擅自挖砂取土可罚二十万
7、记者了解到,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对于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对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挖砂(石)取土、开矿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烧荒、放牧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此外,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及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而对于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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